物管收取費用 住戶丟車應賠
作者:劉偉煒 發布時間:2013-11-20 瀏覽次數:418
王先生有一輛大眾朗逸車。2012年底,王先生向其位于某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中心交納了該車全年的停車費后,就習慣性地將車停放在自家樓前;可誰曾想,2013年5月10日夜晚,王先生停在小區內自家樓前的車輛竟不翼而飛。事發后,心急如焚的王先生迅速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對這一案件高度重視,但苦于缺乏線索,案件至今懸而來決。
在數次協商未果之后,王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管理中心告上法院,稱其在被告管理的小區內居住,定期交納各種費用及2013全年的車輛停車費,由于被告安全防范不力致使其停放在自家樓前的車輛被盜,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盜車輛價款。庭審中,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購車發票、停車費發票、車證等相關證據。被告物業管理中心否認原告的車輛是在小區內丟失,認為原告丟失的車輛并未在小區內辦理停車位,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小區內居住,按時交納了汽車的停車費,應視為雙方已形成了對此車的保管合同關系。此車被盜,系被告沒有嚴格履行對此車的保管職能,對此被告應負全部責任。被告稱此車不是在小區內丟失,且未交納停車使用費的辯解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車款的理由正當,法院依法作出支持王先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