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代人受過賠錢三萬
作者:劉偉煒 發布時間:2013-11-20 瀏覽次數:403
近日,邗江法院審理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揚州某公司給付原告汪某欠款3萬元。該公司感覺有些委屈:與汪簽合同的吳某并非公司職員,他不履行合同為何要公司承擔責任?
今年春節前,汪經人介紹與個體車主吳某相識,吳自稱系揚州某公司職員,能調度客運車輛。此后,汪與吳先后在這家公司的調度室簽訂數份包車協議,約定由公司向汪提供春節包車,使用的合同均為該公司對外使用的空白格式合同,吳在公司代表欄內簽名,并加蓋了公司調度專用章,汪每次簽完合同都向吳預付定金。后因吳提供的包車數量不足,雙方商定由吳支付汪欠款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今年3月底支付到位,同時向汪出具欠條。但到期后吳并未還款,汪遂于今年4月向邗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揚州某公司立即給付欠款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審理中,揚州某公司辯稱,吳并非該公司職員,其行為系個人行為,公司未授權吳簽訂此類合同,吳系無權代理,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汪與吳的協議都是在公司調度室簽訂,用的也是公司合同書,并加蓋了公司調度專用章,且兩人簽訂協議時,調度室內工作人員沒有阻止,也沒有人告知吳的身份,以致汪有理由相信吳有代理權。而且,汪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吳的行為應視為表見代理,其代理行為有效。法院遂判決揚州某公司給付汪某欠款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