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做出判決,法官通過一個不起眼的手機號碼和合同文本上的不同筆跡查到原告陳述的不實之處,駁回了其提出的高達56萬余元的訴求,僅支持了原告55000余元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小妹1987年到某工廠做會計,自2005年起,工廠停工不再經營,開始拖欠原告工資、福利,原告多次找工廠及主管部門協商,未能解決。今年9月,原告持勞動合同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要求被告工廠支付其工資、福利及醫療費等共計56萬余元。庭審中原告拿出一份加蓋了工廠公章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為格式合同,上面記明:原告工資按照2005年月工資1500元,以后逐年遞增20%計算至2011年底;福利按每年2400元,從2005年計算至2011年;利息按拖欠工資數額、年息20%逐年累計計算;原告的工作地點可以不固定,從事工作為納稅申報;工廠如果違約應從1987年其參加工作起支付原告經濟補償;從2005年開始每月支付原告通訊費、辦公費各100元等。合同簽定日20081月1日。原告陳述公章為單位楊某所蓋;合同內容看上去對原告十分有利。

 

庭審中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沒有簽過勞動合同;原告利用自己保管被告單位公章的便利,盜用被告公章,加蓋在偽造的制式合同書上,事實上工廠早已于2005年停產,既無生產經營也無辦公場所;原告提交的制式勞動合同書于2008年1月后才制發,而該勞動合同書于2008年1月1日簽訂,不合常理;認為原告是勞動合同詐騙行為。

 

法官調查了相關證人,了解到原告于2003年擔任被告會計,保管被告公章,2005年工廠不再經營,此后至2011年間原告每兩月向稅務部門申報一次,報表填二個“零”。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上的內容和簽名的字跡均為原告書寫,但落款簽名、日期處的筆跡字體、筆畫粗細、墨水顏色深淺,與合同條款內容所填寫的字體明顯不一,顯然由兩種不同的筆書寫的;落款時間為20081月1日。細心的法官還發現在合同首頁,原告填寫了一個原告的手機號碼。法官依職權到電信公司進行調查,證實該號碼手機裝機時間為2010430日。這意味著合同書寫的時間應當在2010430日之后,而非200811日。楊某于2008年前已離開單位,否認為原告加蓋了公章。原、被告簽定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另外查明,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44張,醫療費15890元,其中兩張票據10000余元為原告生育二胎住院產生的醫療費,其余票據未能提供病歷、檢查報告單等相關醫療證明而未被法庭認可。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書上,其用人單位、勞動者、合同條款處的字體與落款簽名、日期處的字體,筆畫粗細、墨水顏色深淺,明顯不一,顯然由兩種不同筆書寫,與正常簽訂合同一次性書寫用筆習慣不符,不合常理。該勞動合同書全部由原告書寫和簽字,也有違合同簽訂常規。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原、被告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僅工資報酬逐年遞增20%一項,數年之后,原告的工資可達數萬元之多,而原告的工作時間、地點卻不受限制,工作內容僅為納稅申報。對簽字時間、地點以及是否協商一致、是否有在場人等,原告的庭審陳述與其證人證言不一致,相互矛盾;原告兩次認可該勞動合同書內容系其在同一天即2008年春節前書寫形成,而經法院調查,證實該合同書首頁書寫的原告聯系手機號碼裝機時間卻為2010430日。證人楊某也否認加蓋公章,勞動合同書簽訂時間為2008年嚴重失實。該勞動合同書無論形式,還是內容,以及形成過程,均存在嚴重瑕疵,法院不予認可。法院認可原告與被告自20028月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應當保護,考慮到從2005年起至20111月原告從事為被告納稅申報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被告停產、停業,原告工作強度及工作量很小,但勞動者畢竟提供了勞動,應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利益,最終法院根據原告工作期間當地每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判決被告單位給付原告工資、生活費合計人民幣55078元;對原告所要求的通訊費、網絡費和醫療費,因無證據證實,法院沒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