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臺法院審結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經調解,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某銀行在調解當日向原告胡某、尹某支付尹某某在被告處儲蓄存款本金8700元及相應利息。 

 

原告尹某系亡者尹某某與原告胡某的獨生子,尹某某父母早年死亡。尹某某于2003210日在被告某銀行處存入一筆活期存款項計人民幣8700元。201265日,原告胡某丈夫、原告尹某父親尹某某因病逝世。之后,原告作為胡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持公安機關的身份關系證明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給付上述儲蓄存款本息,均遭被告拒絕。被告辯稱,原告并不知曉尹某某的存款密碼,而原告持有的身份證明亦未經公證,不足以證實原告系尹某某的全部繼承人及繼承份額,被告的拒付行為符合相關規定,并無過錯。因此原告訴訟請求缺乏理由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尹某某與被告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公安機關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戶籍管理機關,其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能證實原告胡某、尹某系死者尹某某的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系原告之間的內部事務,與被告無關,被告的辯稱理由不充分,應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尹某某在被告處的存款本息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最終,經法官主持調調節,原、被告達成上述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