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愛情” 自陷囹圄
作者:王玉林 發(fā)布時間:2013-11-19 瀏覽次數(shù):460
2009年12月,劉林和李玉初相識,互有好感,不久后倆人便同居生活。半年后,李玉在兩人的共同生活中發(fā)現(xiàn)劉林整天游手好閑,且無正當職業(yè),倆人的日常生活都要靠李玉打工掙錢來維持,經(jīng)常因生活鎖事爭吵,甚至動手打架,李玉感到與劉林已經(jīng)沒有感情,便提出與劉林分手,并搬出了劉林的住所,而劉林堅決不同意分手,其間,劉林一直糾纏著李玉不放。2012年10月5日上午,劉林又約李玉到其住所內商談分手事宜,李玉信以為真,當她趕到劉林住所時,劉林強行拿走了李玉的手機,并抽掉手機卡,以阻止李玉與外界的聯(lián)系,劉林在多次要求李玉回心轉意遭到拒絕后,劉林即采取暴力的手段,多次毆打和侮辱李玉,用砍刀割斷李玉的頭發(fā),禁止李玉離開其住所,直到10月9日上午,李玉趁劉林外出之際,向公安機關報警后,才得以解救,李玉被劉林非法拘禁其住所內達五天之久;劉林也于當天下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jīng)法醫(yī)檢驗鑒定,李玉因外傷致左眼部挫傷,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劉林以非法禁閉等方法,非法剝奪李玉人身自由,且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懲處。泰州市海陵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劉林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為維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法判處劉林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至此,劉林對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自己的一廂情愿是收獲不了愛情,隨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