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聽到女友小梅電話中說被風某欺負了,一怒之下,伙同兩個朋友找到風某,以強奸未遂需要去醫院檢查為由敲詐勒索風某。近日,陳某被溧陽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陳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從外地輾轉來到溧陽后,隱姓埋名,交了個女友小梅,去年1113日,小情侶吵架鬧冷戰,小梅的朋友見其愁眉不展,提議去市區唱歌,在KTV遇到自己的上司風某,在風某的邀請下一起唱歌,心力憔悴的小梅在沙發打起了盹,醒來時,發現一起唱歌的人逐漸走了,偌大的包廂只剩下風某和小梅,此時的風某喝了點酒,看到將近凌晨,勸其放心,讓小梅和他一起睡,明天送其回鎮上。小梅情急之下打了個電話給陳某,兩人約好在某地方見面。當陳某坐朋友的車接到小梅,聽完事情原委后,一氣之下便想找風某算賬,一車人找到風某所開的店,通過電話將風某約出后,以風某占其女友小梅便宜為借口,稱風某強奸其女友,采用打巴掌、腳踢、拿刀威脅等手段,敲詐風某人民幣5000元,并脅迫風某寫下20000元的欠條一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是共同犯罪。陳某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時,其部分犯罪事實雖已著手實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陳某具有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