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摩托車修理鋪業主趙某,受其鄰居夏某之托,讓其聯系廢品收購人員幫忙銷售六輛摩托車。趙某明知該批摩托車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仍然幫助夏某電話聯系廢票收購人員劉某收購了其中五輛摩托車。后經公安機關查證,該五輛摩托車系夏某偷盜過來的。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趙某、劉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庭審過程中,趙某喊冤道:“法官,我只是打了一個電話,也沒有從中得到任何好處,我確實不知道我的這個行為也是犯罪……我以后再也不做這種事情了,請法庭給我從輕處罰。”

 

201332822時許,夏某(已判刑)以修車為名進入泰州某汽車有限公司,將交警部門暫扣于該公司停車場的六輛摩托車裝在貨車車廂內盜走,并運至高港區刁鋪街道環溪路趙某經營的摩托車修理店附近。次日上午,被告人趙某在明知上述車輛沒有合法有效憑證的情況下,仍聯系被告人劉某收購該批車輛。被告人劉某在明知該批車輛沒有合法有效憑證的情況下,以人民幣1700元的價格收購了其中五輛摩托車。經鑒定,上述五輛摩托車合計價值人民幣10344元。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全部贓物并已發還。訴訟中,被告人趙某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劉某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5000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代為銷售、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兩被告人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預繳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且犯罪以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判處緩刑對其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