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肇事駕駛員 構成包庇被判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1-19 瀏覽次數:447
2013年2月3日13時許,被告人劉漢金明知王某(另案處理)在某市S鎮姚巷橋處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為了替王某頂罪,自己冒充肇事駕駛員向公安機關投案,影響事故正常處理。2013年2月6日,公安機關根據相關線索發現被告人劉漢金存在包庇他人的重大嫌疑后依法對其進行訊問時,被告人劉漢金如實供述了自己包庇他人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漢金犯包庇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漢金明知王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冒充肇事司機幫其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漢金犯包庇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劉漢金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漢金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劉漢金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已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確定被告人劉漢金在案發時不在案發現場,掌握了被告人劉漢金犯包庇罪的關鍵線索,故依法不予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和被告人劉漢金的認罪態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