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座機”來電 謊稱“綁架”獲刑
作者:楊凱 發布時間:2013-11-19 瀏覽次數:463
一男子冒充朋友打電話到被害人家中進行情況摸底,確定被害人不在家中后,就用顯號軟件打電話給被害人,使被害人手機顯示為家中電話,并謊稱在對方家里已經綁架了對方家人,以此逼被害人向所報的銀行卡賬號上匯錢。近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周恒宇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周恒宇于2012年1月起,通過互聯網向他人購買了"車管所資料"和顯號軟件,并購置了聯想筆記本電腦1臺和諾基亞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而后,隨機選取"車管所資料"中被害人的信息,冒充被害人朋友打電話到被害人家中進行情況摸底,確定被害人不在家中后,就用顯號軟件打電話給被害人,使被害人手機顯示為家中電話,并謊稱在對方家里已經綁架了對方家人,以此逼被害人向所報的銀行卡賬號上匯錢。同時,周恒宇召集金峰、程杰瑞(均另案處理)等人負責在周恒宇對被害人進行電話威脅后不停地撥打被害人家中電話,使被害人無法及時聯系家中獲知真實情況。還安排其妻子徐麗麗(另案處理)負責持銀行卡及時取款。周恒宇于2012年1月至2月間,與金峰、陳良、程杰瑞、徐麗麗等人時分時合,采用上述手段,共敲詐勒索11次,得款人民幣1135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恒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共同多次采用對被害人進行實施威脅的方法索取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周恒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周恒宇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劃、組織等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予以酌定從輕處罰。人民檢察院指控周恒宇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方麗娜提出“周恒宇作案時間較短,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周恒宇在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滿釋放后2年內又犯本罪,且在2個月時間內作案10余起,非法獲利11萬余元,且被害人損失分文未挽回,可見周恒宇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方麗娜提出“周恒宇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和理由,符合案情,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接到此類電話,應及時與家人手機聯系,切勿貿然匯款或者報警,及時尋求親友或警察的幫助,甄別是否屬于詐騙電話。(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