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 受傷 職工證言證實 賠償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13-11-19 瀏覽次數:413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則應綜合各種要素進行認定。蔣某先跟隨他人進入公司學習設備維修,后又進入公司車間上班,并于上班期間受傷,公司卻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近日,金湖法院就根據各方證據,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1年下半年,原告蔣某因隨案外人金某學習縫紉設備維修進入被告公司。2012年2月進入被告公司裁剪車間上班,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1500元。3月20日下午,原告蔣某在該公司車間受傷,被告公司支付了蔣某因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但當原告要求認定工傷主張工傷賠償時卻受到了阻礙,被告認為原告是跟隨案外人學徒的,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庭審中,有被告單位職工分別證實了原告進入被告工作場所上班是經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并有職工證實原告是在被告公司裁剪車間上班,且在上班期間受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場所一般由用人單位決定或受其控制;勞動者只為一個用人單位提供服務;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繼續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等因素。根據勞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參照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進行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且有被告公司職工證實相關情況。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