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腦干出血意外死亡,而他生前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壽險保險,按理說應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原來,王某投保前患有高血壓,保險公司認為王某故意隱瞞病史,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王某家人遂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2萬余元。

 

20126月,王某在其鄰居徐某的再三推銷下,在徐某工作的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險,保險金額為120000元,首期保險費為6000元,繳費期為終身,保險期為終身。20121115日下午,王某在家中突然昏迷,送至醫院搶救被診斷為腦干出血,高血壓病,在醫院搶救半個月后不治身亡。后王某親屬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卻作出拒賠通知書,認為被保險人投保前已確認高血壓病史,但未如實告知,該未告知事項已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故決定予以解除保險合同,所交保費不予退還,且此次理賠不予給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不存在故意隱瞞高血壓病史的情形。保險公司業務員徐某證實在為王某辦理保險手續時,其并未詢問王某是否患有高血壓癥狀,因此,在保險人未進行詢問的前提下,王某不存在相應的故意隱瞞情形。其次,徐某與王某系鄰居,徐某承保前加以核實是能夠了解王某身體狀況的,但徐某并未進行調查核實就做出了承保決定,且徐某承認其并不了解高血壓患者能否投保該險種。第三,在王某投保后,201210月,業務員徐某就已了解到王某患有高血壓,在此情形下,徐某未及時提出并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應視為保險人放棄解除權。第四,保險公司主張王某死亡原因腦干出血與高血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醫學上并不能完全排除高血壓以外的其他疾病導致腦干出血的可能性,故王某死亡的保險事故并不能確定系保險人主張的未如實告知的原因所致。

 

綜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以王某故意隱瞞高血壓病史,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免除保險責任,在王某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理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某家人保險理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