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丹陽法院收到一起案件:原告“90后”女孩楊某在被告鄭某所開設浴室的做“小姐”,她訴稱:去年下半年一天下午2時左右,楊某和往常一樣在浴室上班,突然聽到鄭某通知有警察來臨檢,為逃避警察楊某跑到了二樓的窗臺上,卻被鄭某推了一下便失去重心從二樓跌到一樓,盡管楊某當即被鄭某送到醫院救治,卻還是跌成了九級傷殘。在醫院住了半個月,花去了近兩萬元醫療費,其中鄭某給楊某墊付了一萬一千元。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鄭某賠償其損失二十余萬元。

 

可被告鄭某卻辯稱:事發當天下午,突然沖進浴室的男子根本就不是警察,是楊某自己社會關系復雜,該男子與楊某發生了情感糾葛跑到浴室來找楊某“算賬”的,自己根本就沒有通知楊某警察來了,也沒讓她躲起來,更不存在推了楊某一把。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

 

到底是不是警察臨檢呢?浴室老板應該承擔責任嗎?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去年上半年經人介紹到鄭某開設的浴室上班,工作幾個月后,一天下午2點鐘左右,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到該浴室并與楊某發生糾纏,在老伴老板鄭某勸解期間,楊某乘機跑到浴室二樓衛生間,并躲在衛生間外窗臺上,由于緊張過度,一不小心跌了下去。造成了上述后果。

 

法官認為:原告所主張的遇警察臨檢及被告鄭某推她的事實并無證據證明,但是,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因躲避他人騷擾不慎從二樓衛生間窗戶跌落受傷,作為浴室的開辦者和接受勞務一方的被告,未及時報警或做到有效勸阻糾葛的發展,導致原告跌傷,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鄭某賠償原告楊某兩萬七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