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宴醉酒不治身亡 親屬索賠未獲支持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3-11-19 瀏覽次數:436
一名中年農民應邀參加莊鄰的宴會,在與同桌11位鄉鄰一起飲酒后,因不加控制喝醉了酒,被同桌鄉鄰送回家后又被送到醫院治療,沒想到不治而亡。死者的父母、妻子、兒女共5人將邀請喝酒的一位酒席召集人及11位同桌共12人告到沭陽縣法院。11月15日,沭陽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五原告親屬之死與飲酒存在因果關系,同桌吃飯、飲酒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宋習中死亡為由,判決駁回了五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2月6日中午,沭陽縣官墩鄉農民趙達仁購買新房宴請親友,在官墩街大華飯店安排親友吃飯、飲酒,宋習中前往祝賀。趙達仁安排宋習中與葛之春等十一被告同桌,酒席至下午1點多鐘結束。宋習中與同桌的被告葛之春等數人共飲白酒,宋習中飲白酒一斤左右。酒席結束時,因發現宋習中飲酒較多,被告冉華俊、高玉芹等人將宋習中送到家中交其家人照顧,并叮囑宋習中家人送至醫院“掛水”。下午2點多鐘,被告石種田之父石成桂及宋習中家人共同將宋習中送至沭陽燈后醫院治療。當晚10時許,宋習中在沭陽燈后醫院治療期間突發心跳、呼吸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宋習中死亡后,沭陽燈后醫院以與宋習中親屬發生醫療糾紛為由于2013年2月7日達成賠償協議,沭陽燈后醫院共賠償了宋習中親屬各項損失合計135000元。同年2月8日,未經尸檢,宋習中遺體在沭陽萬福殯儀館火化,致宋習中死亡原因無法查證。事后,宋習中的父母、妻子兒女等五原告認為,與原告親屬宋習中同桌飲酒的趙達仁等十二被告存在一定過錯,因此要求十二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59880元、喪葬費17945元、贍養費6460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572431.5元。
被告趙達仁及11同桌則稱,宋習中喝酒不多,且飲酒后已安排人送宋習中回家,宋習中之死屬醫療事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沭陽法院審理后認為,宋習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酒量、身體情況以及飲酒可能產生的后果有清醒認識,其不加控制飲酒,致飲酒過多,其應對飲酒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酒席召集人及同桌飲酒人在宋習中酒后,將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其家人照顧,后被告石種田之父石成桂又及時協同宋習中家人送其至醫院治療,應認定已履行了最大的注意、救助義務,十二被告的行為并無不妥。雖然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一定損害,但并不必然導致死亡的后果,從宋習中飲酒結束到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死亡,相隔時間較長,五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宋習中之死與飲酒存在因果關系,同桌吃飯、飲酒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宋習中的死亡。且五原告已與沭陽燈后醫院以醫療糾紛為由達成協議,獲得了相應賠償。故十二被告對宋習中的死亡后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