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引車、掛車均分別在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一份,在保險期間內,牽引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致第三方損害,保險公司應當如何賠付?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處理了一起因為牽引車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第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糾紛。

 

被告王某駕駛一輛重型牽引車(其后拖載掛車一輛),在一路口左轉彎時遇有被告周某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兩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騎電動自行車的第三人黃某受傷。王某所駕駛的重型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二份交強險,周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周某承擔同等責任,黃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后黃某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請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周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雖然王某駕駛的重型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二份交強險,但是保險公司只應當在一份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黃某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黃某辯稱,因為王某駕駛的重型牽引車投保了二份交強險,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其按責分擔。

 

承辦法官認為,牽引車和掛車連接在一起共同運行,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視為一體。牽引車、掛車分別構成兩個保險合同的兩個保險標的,故保險公司應在兩份交強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因周某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原告黃某請求由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二份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

 

最終,該案調解結案,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在二份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其向被告黃某另行追償。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