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因欠錢某錢還不起,房屋在法院執行程序中抵償給錢某后,卻又強行將房屋門鎖撬開,并搬進房屋內居住生活達數月,公然藐視法院的生效裁判,最終被判處拘役兩個月。案情如下:

 

20095月至7月間,劉某向錢某借款8萬元,并為他人向錢某借款7萬元作擔保。后因上述借款均未按約定歸還,錢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錢某申請對劉某所有的本案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并判決劉某償還錢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劉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錢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劉某所有的本案涉案房屋進行委托評估、拍賣,經過一次拍賣因無人報名參加競買而流拍。在征得錢某同意后,法院依法裁定將劉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以評估價交付錢某用于抵償債務。劉某卻將上述房屋門鎖撬開,強行搬進該房屋內居住生活達數月,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執行裁定。

 

被告人劉某在訴訟中辯稱,我自己欠的錢是想還的,但是擔保的錢讓我擔保人一個人很不公平。法院未經我同意就將我的房屋抵償給劉某,我心里很有氣,所以才撬門進去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或無其他財產可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后,法院便可依法裁定將涉案房屋抵償給申請執行人,無需經過被執行人的同意。劉某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