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傷新訴存爭議 法院調解促雙贏
作者:王艷仁 鄒小敏 發(fā)布時間:2013-11-18 瀏覽次數:490
顧某在華聯超市牌樓分店工作時不慎受傷,后被原興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華聯超市就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但一直沒有收到行政復議處理結果。多年后,顧某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顧某的工傷認定是否生效,其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有無超過時效?近日,該案經興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最終調解達成協(xié)議,解決此糾紛。
2004年2月27日,原告顧某在華聯超市牌樓分店整理貨架時不慎摔倒致左股骨脛骨骨折。同年6月11日,原興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顧某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與華聯超市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得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該決定,向興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04年11月11日,該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1、撤銷《顧某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2、興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華聯超市對該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興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判令撤銷其對華聯超市與顧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并據此重新作出復議決定。2005年1月18日,本院作出行政判決書,駁回華聯超市的訴訟請求。2004年11月26日,原興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顧某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顧某之傷為工傷。華聯超市對該決定不服,向興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該政府于2005年4月1日作出《決定延期通知書》。后該復議機關一直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及華聯超市均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于2005年2月5日治療出院后再未到華聯超市工作。2012年,原告由于傷情發(fā)生變化,股骨頭壞死,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障礙程度被認定為八級。由于華聯超市未為原告投保工傷保險,且該超市于2012年被清算注銷,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投資人洪某、高某某承擔。因此,原告向興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該委作出仲裁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洪某、高某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導致原被告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就導致《工傷認定決定書》發(fā)生效力。原告在被認定為工傷數年后才提起訴訟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雖然是基于傷情發(fā)生了變化,但是該請求是否超過時效是存在爭議的。因為關于工傷后至勞動能力鑒定之日有無時效限制,現行法律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
后承辦法官多次與原被告雙方進行協(xié)調,向雙方當事人說明其在本案中的不利因素。告知原告其訴請是否超過時效存有爭議,如確認超過則無法獲得賠償;同時與被告溝通,雖然其認為對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沒有作出最終的決定,但是該工傷認定實質上已經生效,若支持原告的訴請,根據現在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其將要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在承辦法官堅持不懈的勸說下,原被告雙方終于達成一致的調解協(xié)議,原告獲得18萬元的賠償。
法官寄語: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工傷認定是否生效;二、原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有無超過時效。由于爭議焦點一涉及復議機關的行政行為,比較難以作出合適的認定;爭議焦點二涉及到原告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若否定則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原告現在股骨頭壞死,手術需要很大的花費。若肯定則依據現在的賠償標準將使被告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只有通過調解的方式才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常常需要在勞動者與企業(yè)之間的利益之間取得一個較好的平衡點,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往往是向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傾斜,這固然是為了促使企業(yè)規(guī)范管理,保護相對來說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利益,但是也加重了企業(yè)的負擔,一些企業(yè)往往不堪重負而無法經營。因而,在審判過程中可以通過與雙方協(xié)調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樣可以使賠償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使得企業(yè)能夠持續(xù)經營,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