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與妻子李某于1992108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一直爭吵不斷。一年以后,兒子出生了。原以為兒子可以緩解兩人性格上的沖突,但沒想到隨著瑣事增多,簡單的口角已經不能平息兩人心頭的糾纏,撕扯、拳頭、摔砸物品,成了兩人的家常便飯。2012314日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達成了協議。協議書中載明:一、婚生子王某某由王某撫養,李某不承擔任何費用。二、婚后所有家具、電器及現有房屋一套產權歸兒子王某某所有。三、無共同債權債務。

 

兒子王某某一次偶然生病住院需輸血,做父親的原告王某當然不讓提出獻出血。但結果確使王某大吃一驚,自己是A型血,記得前妻是B型血,兒子王某某怎么會是O型血?

 

201210月的一天,原告王某帶兒子王某某到南京游玩,騙兒子說再復查一下兒子病情恢復情況。于是原告王某帶兒子王某某到江蘇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申請親子鑒定,結論為原告王某與兒子王某某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10年后,竟然發現兒子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

 

原告王某起訴前妻李某,要求法院撤銷2012314日原、被告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撫養和婚后財產處理部分,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某由前妻李某撫養。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申請親子鑒定,2013630日,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書,結論為根據國際慣例可以排除了原告王某與王某某在血緣上存在父子關系,可以認定被告李某與王某某在血緣上存在母子關系。法院按原告的要求撤銷了2012314日原、被告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撫養和婚后財產處理部分,重新分割了原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某由前妻李某撫養。

 

[法官說法]

 

該案中,原告王某并沒有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育了別人的小孩,并付出了情感,從法律角度講,被告李某理應承擔10年來小孩的這筆撫育費用,即返還原告王某10年來代為撫育小孩的費用。 而原告王某及其家人對小孩付出的感情也應當是法院判決時酌情考慮的因素。最高法院200138日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幾種情形,原告王某這種情況沒有在賠償范圍之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原告王某所受的這種‘親情傷害’并沒有在賠償范圍之類,這種“親情傷害”正是法律規定的空白,這種情況造成的傷害程度與其他幾種有過之無不及,從情理和法理上都應該考慮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