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被判決支付雙倍工資
作者:呂祝華 發布時間:2013-11-18 瀏覽次數:685
用人單位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近日,如皋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南通某重型鍛壓有限公司因未及時與勞動者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2012年5月10,安徽人王某經人介紹到南通某重型鍛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鍛壓公司)從事車工崗位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據鍛壓公司稱系王某以借口久拖不簽,而王某辯稱,進入鍛壓公司時約定基本工資2850元,三個月轉正每月增加500元,但所增數額一直未能兌現,鍛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支付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工資。
直至2013年1月1日,雙方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份,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3月23日,王某因工作糾紛離職。4月6日,王某以鍛壓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及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向鍛壓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5月6日,王某向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鍛壓公司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延時加班工資、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王某的合法要求得到仲裁機構裁決支持。
鍛壓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如皋法院提起訴訟,王某提起反訴。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于2012年5月10日進入鍛壓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鍛壓公司稱是因為王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但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如果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拒絕留用,法院對鍛壓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拖欠工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關于加班工資,鍛壓公司辯稱勞動合同約定為綜合工時制,但未提交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手續,法院對鍛壓公司該主張不予采信。同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自2013年3月23日起解除勞動關系,鍛壓公司向王某支付2013年2至3月份兩個月的工資、延時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共計3365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