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月,被告人唐常生注冊登記設立某市YC工藝品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招募工人在該公司紙燈、木漆、太陽能草坪燈三個車間內務工。2010年至2012年間,YC工藝品有限公司拖欠張某等51名職工工資共計人民幣540692.41元。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逃避支付勞動報酬,被告人唐常生于2012112日起先后逃至無錫、浙江金華、鎮江等地。YC工藝品有限公司所欠職工工資經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2013116日,被告人唐常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YC工藝品有限公司已被某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請破產,法院于20121214日裁定予以受理。2013129日,YC工藝品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幣十五萬元到某市財政局??钯~戶。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唐常生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常生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常生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常生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常生在一審宣判前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