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金元寶詐騙是非常老套的詐騙手法,但因為騙子高超的“演技”和受騙人貪小便宜的原因,騙子還是屢試不爽,確實值得我們深思。今年4月份,湖北籍的兩名詐騙犯萬某和孫某就是利用老一套的“金元寶”低價出售的手段輕松騙得了泰州高港人劉某的6260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這一起詐騙案,被告人萬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經查,被告人萬某、孫某商議實施詐騙,并采購了若干假金元寶。2013420日,被告人萬某、孫某至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編造從工地挖出金元寶、低價出售等理由,對被害人劉某(女,50歲)實施詐騙。被告人萬某單獨騙得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0000元,與被告人孫某合伙騙得被害人劉某人民幣42600元。

  

案發后,被告人萬某、孫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贓款。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萬某向法院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孫某向法院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4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等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萬某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萬某、孫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萬某、孫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被告人萬某、孫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孫某自愿認罪、退出贓款、繳納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孫某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所在社區也同意進入社區矯正,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金元寶”詐騙案件在各地頻繁發生,案犯一般為女性或男女搭檔,詐騙分子以在地下挖到“金元寶”為幌子,以害怕被文物機關沒收或者家中有急事、不能通過郵局郵寄而急于出手為借口,低價賣給受害人或者讓受騙者拿出真金器抵押,結果自然是錢財被騙。通常犯罪分子在身上裝著一小塊真金子,如果詐騙對象不相信,他們就用鉗子從“金元寶”上剪下一小塊,然后與真金子掉包,拿去金店檢驗。受害人往往被這最后一招迷惑,因而上當受騙。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天上不會掉餡餅,切勿貪圖小利,遇到此類事情要多留個心眼,提高防范意識,以免掉進騙子精心設下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