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雜物堆“奪命”賣菜女 誰該買“死亡之單”?
作者:華靈芾 金民 發布時間:2013-11-15 瀏覽次數:399
沒駕駛證,也沒帶安全頭盔,賣完菜的外地農民劉某在駕駛三輪摩托車回家途中,撞上了堆在路邊的施工雜物堆,造成了車毀人亡的慘劇。誰該為這消逝的生命“買單”?日前,無錫惠山法院調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施工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支付了受害者家屬人民幣18萬元。
施工雜物堆成“馬路殺手”
外地來錫的劉某現年三十多歲,在無錫某菜場租了個攤位賣菜謀生。2010年12月的一天下午,賣完菜的劉某帶著小兒子,開著三輪載貨摩托車回家。因為兒子年僅3歲,劉某一邊開車,一邊注意著兒子的安全,也就未留意周邊路況。在途經某村村口時,劉某撞上了堆在路邊、因供水改造而挖出的施工雜物堆。三輪車頓時失控,穿過馬路后又與路邊樹木碰撞側翻。由于是后腦勺倒地,受傷的劉某經送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三輪摩托車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只有劉某的小兒子逃過一劫,僅受了輕傷。
無證駕駛?無安全標識? 誰負主責各執一詞
事故發生后,劉某的丈夫、孩子和母親將施工方某公司和某村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60萬元。“我老婆開車幾年了,駕駛技術肯定過關的,就是因為他們沒及時清理掉垃圾,才會出事!”原告方認為,被告方施工后未及時清理道路上的余土、未設置安全標識是造成劉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加上家中經濟條件本就不寬裕,劉某的死亡更是雪上加霜,被告應當給予賠償。
“我們承認存在一定過錯,但事故主要責任顯然應由原告承擔。”相比劉某的家人,被告的證據無疑更有說服力。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劉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用貨用機動車載人,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劉某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而三被告未及時清理余土也未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
法院調停 家屬拿到18萬賠償款
“根據事故認定書,顯然原告對此要負主要責任。在庭審中我們也查明,劉某在出事前剛在個體診所掛好鹽水,尚未完全恢復就駕車離開,客觀上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影響。但考慮到原告家中的特殊情況,我們還是竭力做被告的工作,希望能幫一幫受害人的家庭。”據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案發時臨近春節,原告方在辦完喪事后可以說“家徒四壁”,已無錢回老家過春節,情緒十分激動,矛盾隨時有激化的可能。法院多次做被告方的工作,釋明法理,希望其能積極承擔法律責任。在法院的多次協調下,被告方先是墊付了2萬元讓劉某一家回家過節,緩和了原告的對立情緒。最終,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方就總損失60萬元承擔30%的責任,總共支付原告人民幣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