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有限制 非同村人購買需謹慎
作者:劉光亮 梁燕利 發布時間:2013-11-15 瀏覽次數:527
因為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以合理價款購買農村房屋,也應該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1990年1月,原告李某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在句容市某鄉鎮府辦理了建房用地許可證,并在自己所在的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上建造平房三間,并建了兩間廚房。2008年6月,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一份,雙方約定:原告李某將建造的三間平房出售給兩被告,價格為20000元。雙方同意在房款付清后由原告李某將上述房屋正式交付給被告王某夫婦,該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被告王某夫婦,被告王某夫婦購房款付清后,原告李某若反悔,賠償被告王某夫婦因購房屋造成的一切損失。當日,原告李某收到被告王某購房款20000元,并將建房用地許可證及兩張發票交付給被告。2013年8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與兩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出賣給兩被告的房屋系登記在原告李某名下,屬李某所有,且有權處分的權利。但該房屋的土地系農村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用于非農業建設”,且兩被告系南京市人,非原告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于是依法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