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在墓碑上的孝子 為何無權處分遺產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3-11-15 瀏覽次數:452
老楊夫妻因為沒有兒子,過繼了哥哥的兒子楊某養老送終,老楊夫婦去世后多年,楊某將繼承后又翻蓋的房屋賣掉,于是老楊的三個女兒訴至泗陽法院,認為楊某無權處分房產,要求返還房屋。
老人去世繼子獲房屋
老楊生于20年代,生有三個女兒,由于沒有兒子養老送終,他請來村里人見證,過繼了弟弟的二兒子楊某。過繼之后老楊和楊某一起生活了幾年,后來楊某成家生子才另過,但是老楊夫婦還是像父母一樣給楊某帶孩子,兩人年老以后,老楊夫妻的一些事情也都是由楊某出面。
1995年冬天,老楊病故(此前老伴已經去世),留下房屋四間,有3間堂屋、一間邊屋及由樹枝搭建的院落。楊某給老楊送靈摜老盆,安葬下地,并以老楊兒子的身份將其姓名刻在老楊的墓碑上,這四間房屋及宅基也由楊某繼承,老楊的三個女兒都表示同意。
該房屋一直空置沒人居住,兩年后,房屋有一部分被風吹倒,看到院落破敗,三個女兒于心不忍,商量由老楊女兒出錢、楊某出面將房屋推倒重建,建成磚瓦結構的三間堂屋、一間邊屋及院落。當時聯系建房人、購買建房材料以及最后結賬都是由楊某出面。
房屋建成后,由于楊某有房屋居住,就將該房屋租給其親兄弟楊大居住。一住就是12年。
繼子賣掉房屋被起訴
2009年,因子女在南京購房缺少資金,楊某就向大哥要回了房屋,此時這幾間房屋已經處于鄉鎮交通要道,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街上的曹某。同年8月份曹某搬到該房屋中居住。
2012年春天,老楊的女兒發現這房屋院落門前貼有廣告出售,一問才得知楊某已經將該房屋出售給曹某,現在是曹某準備賣房屋了。三人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其返還房屋,均遭到拒絕,因為曹某認為,這房子是自己花錢買來的。
三個女人作為原告,將楊某及曹某都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曹某與被告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曹某返還上述財產。
被告楊某辯稱,請求法院依法處理,如果要求退錢,楊某也同意,另外也同意按照當時合同約定支付2萬元違約金。
曹某辯稱,2009年6月份被告楊某將房屋作價10萬元賣給自己,曹某和楊某家很近,該房屋是被告楊某所建,房屋產權屬于楊某所有,并不是老楊的生前財產,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無權處分vs善意取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兩被告所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二是被告曹某是否應當返還房屋。
經法院審查,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被告曹某向被告楊某支付了10萬元購房款,該價款與當時房屋的價值相當,較為合理,沒有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故兩被告所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老楊的遺產,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由老楊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雖然被告楊某按照當地風俗為老楊“摜老盆”,但三原告當庭已明確否認由被告楊某一個人繼承老楊的遺產,且被告楊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摜老盆”而能獲得房產的權利,故三原告對老楊去世后遺留的房屋仍然享有權利。1997年,老楊去世后,因老楊遺留的房屋破損嚴重而重新修建,但被告楊某仍然不能獨自處分修建后的房屋。2009年,被告楊某擅自將該處房屋賣予被告曹某,屬無權處分。
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被告曹某并無過錯,屬于善意取得。雖然沒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但那是因為當下我國農村房屋登記管理制度還不盡完善,使買賣雙方當事人無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故對三原告要求被告曹某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三原告的損失,三原告可以向被告楊某另行主張賠償。法庭綜合案情,判決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