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許建新于20113月前后的一天,為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而生育二胎,至某市戴南鎮以800元的價格讓他人偽造法院的民事調解書1份。

 

另查明,被告人許建新計劃外生育二胎受到了行政處罰,已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79744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許建新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建新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初犯,案發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所在社區同意其進入社區矯正,可以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建新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