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月的一天下午,王老漢與老伴騎著電動車回家,在中吳大橋拐彎處張某騎電動車超車時差點與其碰撞,嚇得王老漢及老伴出了一身冷汗,王老漢一氣之下罵了張某幾句,張某聽到王老漢罵自己也停下車子與其理論。兩人都在火氣上,你一言我一語絲毫不退讓,到后來兩人發生了肢體摩擦相互推搡起來,到最后兩人都拿起了電動車車鎖嚇唬對方,這時王老漢忽然大叫一聲腿斷了摔倒在地,原來是在張某的電動車摔倒后壓在了王老漢腿上。王老漢妻子趕緊打電話報了警,并將王某送去第四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右踝部腫脹,畸形,壓痛明顯,內外踝處可及骨擦感,右關節活動受限…..”。于36日行右雙踝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并于319日出院,共住院17天,產生醫療費15798.1元。

 

原告出院后,醫囑建議三月內禁止下床負重,一月門診復查。2013319日原告入院行右雙踝鋼板螺釘取出術,于2013326日出院,共住院7天,產生醫療費4899.02元。出院醫囑載明右踝傷口術后兩周拆線,并建議休息14天。

 

2012520日,五星派出所召集雙方就此糾紛進行調解,因對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鐘樓區人民法院。鐘樓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法官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宣判。

鐘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國家法律保護。原、被告各自騎電動車在路上行駛,應當文明駕車并注意交通安全,若發生狀況也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則處理矛盾。然而原、被告在電瓶車險些發生碰撞的情況下,不僅沒有提醒自己注意行車安全,反倒停下車來相互爭吵,進而發生肢體沖突。結合被告及原告妻子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原告就診的病歷記載及出院記錄判斷,對原告腳踝系在雙方爭執拉扯過程中被電瓶車砸傷這一事實予以認定。但雙方因瑣事爭吵系本起糾紛的誘因,電瓶車險些發生碰撞后,原告未能平息心情包容處理,反倒先行責罵被告,故在本起事件中原告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50%的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14010.5元。

 

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并未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其在執行過程中卻讓法官頭疼不已,張某對賠償王老漢一事心生怨恨,于是在銀行特意換取了14010.5元的硬幣提到法院,接近170余斤重的一元硬幣,王老漢夫妻兩人無奈的從下午三點數到五點也不過才數了幾千元錢,最終夫妻兩人沒有數完叫了一輛出租車將執行款帶走。對于張某的惡意執行行為,承辦法官對其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

 

法官點評:隨著電動車數量的增多,電動車之間出現交通事故等也越來越頻繁,機動車要遵守交通規則,電動車同樣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事故時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則處理矛盾,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