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與被告常某經人介紹后自由戀愛,期間被告常某先后兩次懷孕并做了流產手術。因原被告雙方在性格上有差異,在被告第三次懷孕后,原告提出終止戀愛關系。事后,被告常某在原告本人不在時向原告母親索要青春賠償費2萬元,并威脅原告母親五天內交出,否則將與常某糾纏不休。20135月,原告母親被迫交給被告2萬元,原告陳某得知后要求返還,常某予以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具有自然屬性,男女雙方在此期間彼此所承擔的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責任,多屬道德規范調整的范疇,不管戀愛的結果能否促成婚姻關系的成立,任何一方都無須因此對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傷害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男女在戀愛過程中都應堅持自愛,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既包括以結婚為目的索要財物,也包括以終止戀愛為目的索要財物,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文規定。被告在原告提出終止戀愛關系后,向原告索要賠償費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違法索要的不合理財物屬不當利益,依法應當返還。

 

最終,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法院判決:被告常某返還原告陳某2萬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相關法規]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