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部門對供電線路進行改造,這本是件好事,但泰興市某農電站的工作人員在進行電力線路改造時將一農戶原有的防觸、漏電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觸電保安器”)拆除后未安裝新的,致一人觸電后電流未能及時截斷而死亡。日前,泰興法院判決供電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5年,泰興市進行農電線路改造,農電站工作人員在該市某村進行線路改造施工時將農戶原有的觸電保安器拆除后未再安裝新的。2011629日,某村村民李某為打水灌溉自家的山圩地,將100多米長的單相絕緣線上的兩爪插頭插進自家客廳西墻壁上插座內,并經后門沿地鋪設至用于灌溉的水井旁,再用潛水泵的電源插頭插入單相絕緣線末端的插座內,從井中抽水。灌溉結束后,李某在未拔掉插在家中插座上的插頭的情況下,拔出插在單相線末端的多用插座上的潛水泵上的電源插頭收線,并將電線繞纏掛在左肩上,當線收到約50米時,李某不幸觸電,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死亡后,有關部門查明,李某從家中引出的插座中部有缺口,缺口處可見裸露的銅線,且插在家中插座上的插頭只有相線、零線插爪,沒有接地插爪。為賠償事宜,李某的家人與供電公司交涉未果,訴至泰興市人民法院。

 

泰興法經審理認為,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在電力線路改造時拆除李某家的觸電保安器,致李某觸電時未能及時截斷電流,造成其死亡,供電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李某使用的電線及插座有較大瑕疵,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且在用電完畢后未先拔掉插頭截斷電源即收線,并將電線環繞在肩上,其操作明顯違反安全用電常識,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該案實際,泰興法院確定李某對自身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供電公司承擔20%的責任,判決供電公司賠償李某家人808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