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老太年過80有余,一直以來為了不給兒女增添麻煩想自己再買套房屋居住,一日,葉某打聽到戚某有套房屋出售,隨與其聯系稱想買房子。戚某也很“誠實”,告訴葉某說房子是經濟適用房,所以會相對便宜點,但你千萬不要聲張跟別人說,要是被查到就不好了,葉某去藍天花園去看過幾次房子,還算滿意,但當時心里還在想這人會不會是騙自己的,這房子該不會是她租的吧,但又聽別人說過經濟適用房是不允許出租的,所以漸漸打消了這個念頭。兩人隨簽訂了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賣房是常州市經濟發展中心,葉某叫家人在網上查了下的確有這個單位,心里更是放心了不少,為買此房屋葉某給了戚某26萬元購房款。葉某在買到了房子后隨即請來了房屋裝修公司對房子進行了裝修,還購置了電視機、電冰箱等等家電及家具,裝修完后葉某沒過多久就住了進來,日子也算過的有滋有味。

 

不料葉某沒在新裝修的屋子里住多久,一位自稱是房屋產權人的孫某來到葉某住處說房子是自己的要求葉某搬出,葉某心里一陣咯噔,難道自己被騙了?葉某家人立即聯系賣房人戚某,但一直聯系不上,葉某這時才得知自己被騙了,隨即報警,最后警方將戚某抓獲,后來取保候審在外。葉某認為自己也是受害人,并且自己已經將房子裝修好了,孫某也曾經兩次來過訴爭房屋但從未提出過異議,等自己全部裝修完畢搬進來住了才提出房子是自己的明顯是有過錯的,而且經濟適用房是不允許出租的,孫某將房子租給戚某也是讓自己被騙的重要因素之一,孫某也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一定的責任,雙方一時爭執不下。

 

承辦法官在了解了案情后,由于案情復雜涉及的方面也較多,對于此類案件能夠使雙方和解才能達到為民的效果,隨即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被告人葉某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45日內搬離房屋,在搬離時可搬走該房屋內自己購置的家具、家電等物品。原告孫某補償被告葉某修補償款45000元、墊付的水電費250元,合計45250元。

 

法官提醒:市民切莫因貪圖便宜而購買所謂的經濟適用房等房產,在購買房屋等大宗物品時更要審慎,要到房管局進行核實后才能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