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位婚姻”讓鎮江丹徒區民政、法院都為難;法律專家分析兩種情形提供解決途徑

 

1996年,鎮江丹徒區的古某欲與女友吳某結婚,但因當時古某尚未達到結婚年齡,于是便拿哥哥的身份證與吳某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2001年,古某的哥哥也要結婚了,只好將錯就錯,拿弟弟古某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登記。現在吳某提出與弟弟古某離婚,沒想到,這起錯誤的登記,卻導致當事人離婚訴訟困難,法院和民政部門均感棘手。

 

“錯位婚姻”引出的尷尬

 

弟媳提離婚,暴露一段“錯位婚姻”

 

兄弟倆是“互換”身份證登記結的婚

 

今年8月,家住鎮江市丹徒區的女子吳某來到丹徒法院要求起訴離婚。丹徒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核查了其身份證及其結婚證后,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征得吳某同意后,由該院郭正英調解工作室負責對其與古某的離婚訴訟進行調解。然而,當該院郭正英調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到吳某的夫家了解情況后,卻發現這是一段錯位的婚姻關系。

 

原來,吳某結婚證上的丈夫竟是古某的哥哥。原來早在1996年,弟弟古某急于與女友吳某結婚,但因當時其尚未達到結婚年齡,于是便拿哥哥的身份證在鎮政府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2001年,古某的哥哥準備結婚,因其身份證借給弟弟領取了結婚證,于是只好將錯就錯,拿了弟弟的身份證前去登記結婚。

 

兩個家庭安穩生活了10多年。近年來,古某時常在外打工,吳某在鎮江附近打工,相聚時間較少,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問題。于是吳某提出要和古某離婚,古某不同意,刻意在外地不回家。于是,吳某一紙訴狀,告到丹徒區人民法院,要求和古某離婚。

 

民政部門想糾錯遇到法律難題

 

他們不屬“脅迫結婚”,民政沒法撤銷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完全自愿,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上述婚姻,系一方當事人持他人身份證和持有真實身份證之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采取欺騙的手段進行申請登記,行政機關疏于審查或審查不嚴進行了發證,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然已經存在,但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且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有關結婚的條件,因此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現結婚證載明的一方主體提出和另一方主體離婚,而離婚的前提須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因雙方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產生結婚登記效力爭議,應首先解決結婚登記效力問題。

 

為此,吳某只好來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結婚證,民政部門回復,根據現行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對因脅迫結婚的,才有權撤銷該婚姻,宣告婚姻無效。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六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據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吳某此類問題。

 

行政訴訟“撤婚”,法院也無法受理

 

這類訴訟期限最多2年,他們登記結婚十幾年了

 

然而,民政部門不予以撤銷錯誤的結婚登記,當事人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訴訟解決?昨日丹徒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步躍剛表示:對于吳某的離婚問題,如以請求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提起行政訴訟,也無法行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訴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判決。據此,當事人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登記。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提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年。吳某和古某用古某哥哥身份證登記結婚,雙方明知是虛假錯誤的,現距離婚姻登記有10年以上,也就是說提起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時效最長期限已超過期限,人民法院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