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丈夫欲害其命 六旬老太舉刀殺夫
作者:時良敏、張志偉 發布時間:2013-11-13 瀏覽次數:385
2013年5月30日,泰州市高港區刁鋪街道發生一起命案。一名69歲的老太太將老伴殺死在家中,隨后自殺未果。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結了此案,被告人韓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013年5月,被告人韓某因婚姻矛盾,懷疑其丈夫周某(男,歿年73周歲)欲加害其性命,遂產生殺死周某后自殺的想法。2013年5月30日23時左右,在泰州市高港區刁鋪街道團結街xx號家中,被告人韓某乘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機,持菜刀砍周某頭、面部數刀。被害人周某驚醒后進行反抗,被告人韓某遂雙腿騎跨于周某胸部,用竹枕、拳頭多次猛擊周某頭面部,后又用菜刀砍其頸部數刀,致被害人周某當場死亡。被告人韓某將殺害周某的情況電話告知其妹妹韓xx后,采用割腕、刀刺等方法自殺未果。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符合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質量、刃長易于握持揮動的銳器砍切致全身多處創大失血死亡。經司法精神病鑒定,被告人韓某系偏執性精神障礙,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他人報警后,被告人韓某被警察送至醫院搶救,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某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綜觀本案,被告人韓某的犯罪動機源于多年婚姻矛盾的精神壓力和對未來生活的絕望,為了讓自己得到解脫,實施了殺害丈夫并自殺(未果)的行為,其實施犯罪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動機有值得寬宥之處。相對于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被告人韓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鑒于被告人韓某在案發時行為辯認能力正常,但控制能力明顯削弱,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被告人韓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韓某的辯護人所持被告人韓某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韓某在殺害被害人后并未主動報警或讓他人報警,而是選擇自殺(未果),其沒有自動投案的意圖和行為,故法院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韓某的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韓某判處較輕刑罰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故意殺人并致一人當場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但鑒于被告人韓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系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故可對被告人韓某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韓某的辯護人所持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意見,經查,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要謀害被告人,故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但被害人存在影響婚姻家庭安定的行為并未能及時化解,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過錯。
關于被告人韓某的辯護人其它合理辯護意見,法院在量刑時已予以考慮。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