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盜竊后敲詐 這個盜賊挺“囂張”
作者:楊凱 發布時間:2013-11-13 瀏覽次數:382
“你準備50萬元等我電話,我奉勸你一句,別跟我耍花樣,否則燒賬本、殺你全家。”這不是電影里虛擬的敲詐勒索的話,而是真實存在于一個刑事案件中。并且發送這條短消息的還是一名80后。近日,法院以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判處徐茂所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2011年11月13日晚10時許,徐茂所至某印刷有限公司處,采用翻爬圍墻、撬窗等手法進入該公司辦公室內,竊得“富士通”牌P1510型筆記本電腦一臺、“三星”等品牌手機三部、8G“金士頓”U盤一只、電腦硬盤、插件各一只及賬本、發票、印章、銀行卡等物品,計價值人民幣2483.7元。
竊后,徐茂所通過發短信方式聯系該印刷公司負責人李志娟,并以“燒賬本、殺被害人全家”等言語威脅、恐嚇手段向其索要人民幣500000元。后徐茂所在等候拿錢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所竊物品均被公安機關查獲并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徐茂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以言語威脅等方式敲詐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徐茂所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徐茂所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徐茂所有兩次盜竊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徐茂所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過程中,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對敲詐勒索罪減輕處罰。徐茂所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雖沒有自動投案,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該名80后目無法紀,在實施盜竊后再敲詐的行為,社會影響惡劣,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