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受挫,竟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36歲的楊某在1111日光棍節這天被丹陽法院以犯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也使得他和女友魏某某的關系徹底畫上了句號。

 

楊某和魏某某談戀愛六七年了,楊某是丹陽本地人,曾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過,女友魏某某因此提出分手,但是楊某并不愿意,經常跟蹤魏某某糾纏她。20136221時許,楊某非法攜帶從路邊買來的非制式槍支一把,駕車跟蹤魏某某至本市某學校門口,看到魏某某停車準備接兒子,楊某上去敲了敲車窗想與其交談,魏某某趕緊駕車離開,楊某便在后面駕車追逐魏某某逼其停車,并持槍朝魏某某的車開了45槍,致魏某某的車駕駛室左側車窗玻璃受損(損失估價人民幣200元),后因看到魏某某拿起電話報警而趕緊離開。

 

6411時許,被告人楊某再次攜帶該槍支至魏某某在本市一市場內經營的美甲店,將包里的槍支露出一半想嚇唬魏某某與其復合,市場內一片驚慌,魏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告知趕到現場的民警楊某身上可能有槍,楊某撒腿就跑,被民警當場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其隨身攜帶的包內搜出疑似槍支一把及301顆鋼珠子彈。經鎮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疑似槍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大于《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對人體具有致傷力。魏某某雖然受了驚嚇,但看在過去的情份上,還是諒解了楊某。

 

丹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槍支管理的相關規定,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