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地車輛為目標,憑空捏造被車撞到事實,仗著人多勢眾,通過揚言毆打司機來索要錢財。1025日,濱海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

 

201198日至9日,被告人楊某伙同張某、曹某(均已判刑)、“馬哥”(身份不明)經預謀后,駕駛轎車在省道327縣濱海縣境內,以外地車輛為目標,故意捏造,故意捏造被撞事實,敲詐勒索3起,非法獲取人民幣合計12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98日,楊某和張某、曹某、“馬哥”駕駛轎車,在省道327線濱海縣境內,攔下邵某駕駛的貨車,捏造張某被該車撞傷,向邵某索要醫藥費,并不讓邵報警。邵某見對方人多,害怕自身被打,被迫給200元才得以脫身。201199日,楊某和張某、曹某、“馬哥”開車在省道327線濱海縣境內,攔下王某駛的貨車,捏造“馬哥”被該車撞傷,向王某索要醫藥費,且不讓王某報警,還發狠叫人來打王某。王某見對方人多,害怕自身被打,被迫給500元才得以脫身。在曹某等人敲詐王某的過程中,榮某駕駛貨車經過此地,張某和被告人楊某隨即駕車將該貨車攔下,楊某捏造被該車撞傷,并拿了一把鐵鍬威脅要打榮某,榮某害怕自身被打,被迫給楊某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捏造被撞的事實,多次在省道上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從法律規定來看,以威脅方法敲詐勒索和用脅迫方法搶劫之間頗有相似之處,尤其是部分被告人明顯帶有暴力行為,這給案件審理帶來一定困難。兩者的區別在于:第一,敲詐使用的威脅不足以當場排除或壓制被害人的反抗;第二,敲詐威脅的內容不以暴力即使實現。”本案主審法官張明廣介紹,本案中,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捏造借口向過路司機索要醫藥費,從作案對象上看,選擇外地司機作案,主要是利用外地司機對本地情況不熟悉,遇事容易欲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盡快脫身的心理;揚言毆打對方,使用鐵鍬等器具,均系增強對方恐懼心理,以此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

 

因此,無論楊某等人以“打死”對方相威脅還是拿出鐵鍬故作要打對方之勢的行為均不構成搶劫罪,依法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罪罰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