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某技術公司與張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原告某技術公司產品寄錯給“客戶”張某,因舉證不能,要求張某返還原物的訴求被駁回。

 

原告系一家技術公司,被告張某系灌南某鄉鎮村民,原本素不相識的原被告雙方,因該公司員工的操作失誤而相識。去年6月份,該技術公司員工因“張姓客戶”所留聯系方式中號碼某些數字分辨不清,電話聯系到了被告,恰巧的是被告也姓張,更巧合的是,此時張某以為是自己的手機修好了,維修人員要寄給她,便應電話一頭的“維修人員”要求下提供了自家的地址。于是,接下來誤會發生了。該公司員工將公司產品快遞郵寄給“客戶”張某,張某收到物品后拆開的不是手機,也不知該產品是什么,于是將其隨處擺放以致產品遺失。去年11月份,被告張某經常接到陌生人的電話,詢問產品的事情,還提出如交還將獎勵一千元的請求,否則將起訴賠償。老實巴交的張某以為是騙子打來電話,報警求助。該技術公司經索要無果后,便將張某告至法庭,要求其返還公司產品或賠償2萬元。

 

庭審中,該技術公司提供快遞簽單及電話錄音以證明張某確已收到公司誤寄物品但拒絕返還,并提供銷售合同及增值稅發票證明物品價值約2萬元,張某則辯稱確實收到該公司寄來的產品,但不知產品名稱且物品已經遺失,無法返還。

 

灌南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技術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誤寄給被告該產品,也未能證明是被告收到的是該產品,即使收到該產品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產品的價值,遂作出依法駁回該公司訴求的判決,后該公司不服,上訴至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