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具有相關醫療服務資質和經營范圍,卻大打廣告宣稱自己技術先進、經驗豐富借以招徠患者,近日,相關部門對宜興某民營醫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因其未履行處罰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某醫院有限公司是宜興一家民營醫院,其許可經營的項目包括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科、中醫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藥房、預防保健所。20128月,該醫院委托印刷廠印制宣傳冊對外發放,冊內寫有“美國LEEP(利普)刀技術”“美國GE四維彩超、進口心電監護儀、超導可視無痛人流設備”等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的違法內容,并含有“4大權威組織認證,6大技術領先保證,成就人流0傷害”“國際婦產協會會員單位、中華婦女保健協會技術協作單位”等虛假宣傳內容。同時,醫院在本地媒體上多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稱其為“宜興首家”、“國際產科”等虛假宣傳內容。該醫院還在宜興市多個住宅小區發布戶外廣告,內容均屬違法且進行虛假宣傳。

 

2013227日,無錫市宜興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醫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虛假宣傳廣告,并處罰款219200元。后因醫院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處罰決定的義務,市工商局依法申請宜興法院強制執行。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說服教育下,醫院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整改違法行為,并自動繳納了全部罰款。

 

法官說法:根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江蘇省廣告條例》等相關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等情形。藥品、醫療、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對功效作出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本案中的醫院發布含有虛假內容、絕對化用語和違反醫療廣告限制的違法內容的廣告,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存在隱患,故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當其在法定期限內未自動履行處罰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