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方懷孕非親生,還與之結婚,并和女方約定其不得再與前男友來往。婚后女方分娩一年內,女方違反約定與前男友往來不斷,男方起訴離婚。1014日,江蘇省濱海縣法院依法駁回男方起訴。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10月份相識,同年12月份登記結婚,由于兩人相識前被告已懷有前男友孩子,原告接受此事實但要求被告不再與前男友來往,但被告不顧婚前承諾繼續與前男友往來不斷,故起訴要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另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明知被告婚前狀況仍與被告共同建立家庭,原告起訴時被告分娩未超過一年,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請求的情形主要是指:(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2)中的“嬰兒”一般是指女方婚后與人通奸所生,如果屬于婚前性行為所致,則男方一般不能提出離婚。特別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是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本案中,出于對分娩后一年內女方生理、心理健康這一更優法益的特別保護,因此在無其他特別情形存在的前提下,依法駁回男方離婚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本旨。”

 

本案主審法官王友東提醒,婚姻的神圣在于男女雙方能夠在彼此珍惜的基礎上,相互理解、相互磨合、相互容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肩負起婚姻家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