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養子全心付出真愛 未料贍養遭拒心生痛
作者:陳勇 周子榮 發布時間:2013-11-13 瀏覽次數:405
老太與丈夫婚后未生育子女,領養一子,晚年丈夫離家出走多年,養子拒絕贍養,老太無奈具狀訴訟養子,要求負擔贍養費。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養子每月負擔老太生活費300元,并負擔老太的醫療費。
聞老太與丈夫劉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丈夫現離家出走多年,劉明(化名)年幼時即被聞老太與其丈夫在領養,聞老太將劉明養育成人。聞老太與劉明為贍養事宜發生矛盾,聞老太以被告不支付贍養費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判決被告每月負擔其生活費400元并負擔其今后的醫療費。
另查明,原告聞某目前有每月養老金70元,獨生子女養老費每月6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1、原、被告間雖未向有關部門辦理正式收養手續,但原告將被告撫養成人并幫助其結婚系事實,原、被告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本院予以確認。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即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原告聞某年近70歲,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雖有每月70元的養老金和每月60元的獨生子女養老費,但明顯不能滿足其生活所需, 故其要求被告承擔贍養費及醫療費用,于法有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2、被告辯稱原告要求過高,其無能力支付現金贍養原告。本院認為,原告達到需要贍養的年齡,可根據真實生活所需,要求子女承擔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該數額的標準以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兼顧贍養人的實際贍養能力。關于原告贍養費數額,本院酌定為生活費為每月300元,醫療費用憑正式醫療收據由被告負擔。遂作出上述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