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債務自愿但 債主同意后悔遲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13-11-13 瀏覽次數:418
債務承擔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并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在接受債務承擔后就應履行債務人的義務。但有人接受后卻還認為自己并沒有成為債務人,拒絕履行。近日,金湖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該類案件,被告承擔了債務后,卻還認為應由原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
金湖某公司與原告陳某有業務往來,共欠原告陳某貨款144萬元,2012年4月,作為該公司負責人的被告高某將其中的100萬元以自己個人名義立借條一份,并約定月息1.1%給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審理中被告辯稱該100萬元系單位欠款,應當由單位償還,而原告則認為該100萬元欠款已轉移至被告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高某出具借條的時候在借條上以個人名義作為借款人簽名,并沒有注明代表單位,表明被告愿意償還該款,屬自愿承擔給付義務,且得到原告同意,故發生債務轉移,原被告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有義務向原告償還債務。故依法判決被告高某履行還款責任。
接受債務后,如果原債務人脫離了債務關系,則新的債務人就得獨自承擔所有義務,因此,在同意履行他人還款義務時,應充分了解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并根據自身還款力量慎重考慮,防止因盲目承諾而承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