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酒駕撞土堆自受傷,誰埋單?
作者:葉輝云 張明杰 發布時間:2013-11-13 瀏覽次數:418
近日,姜堰法院審理了一起深夜醉駕撞土堆駕駛員受傷的單方事故賠償案件,判令作為施工方的某公司承擔了原告王某損失40%的賠償責任。
今年1月6日零時左右,原告王某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撞到公路上某公司施工后留下的土堆發生事故,造成王某自身受傷、車輛受損。
審理過程中,雙方對被告是否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存在爭議。被告認為自己放置了欄桿、紅綠棒、彩旗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已盡到安全警示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施工方應盡到安全防范保障義務,施工標志的設置必須具有鮮明性、警惕性,并將施工標志置于安全距離外,達到預防事故發生的程度。事故發生在深夜,現場照片中可以看出,雖道路一側有路燈照明,但燈光較昏暗,除施工土堆的周圍用彩旗相連的紅黃柱,無其他警示標志,且距離土堆前后道路上來車方向無其他警示標志,故被告采取的安全及圍護措施尚不完善,沒有做好足夠的防范措施以提醒行人注意安全,未能盡到謹慎的管理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