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適應中國經濟發展和公司實務發展需要,伴隨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相關規定而確立,圍繞該制度,理論界也就外國在該制度的發展及其實體問題的理論方面作了探討。在中國由于法條規定粗略、太原則化,現實中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情況復雜,其特殊性己成共識。因此規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制度,有利于解決現實中所面臨的問題,維護司法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保證被侵權人利益的實現,使法官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運用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能動性以促進國家法治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人格否認;實務;適用

 

公司人格制度推動了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許多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股東濫用的行為,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破壞了交易秩序,也違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目的。在此情況下,法律逐步從強調對公司人格的絕對保護而轉向于重視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序,并在個案中刺穿公司面紗,責令股東和法人共同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便由此產生了。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內涵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紗"的理論,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這一制度的確立和適用有力地維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得在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失衡的股東、公司、債權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又趨于平衡,從而維護了交易的安全,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維護股東、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表明了法律這樣的一種價值取向,法律既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獨立法人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同時又不能容忍股東通過不正當的行為,謀取個人不法利益,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必須的、有益的補充,使股東、公司、第三人之間的利益趨于平衡。

 

(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公司必須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該制度的適用雖然具有否認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針對已合法取得公司獨立法人資格,且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又被濫用的公司而設置。其次,只對特定個案中的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認,而不是對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徹底、永久地否認,其效力不涉及該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也不影響該公司作為一個獨立實體繼續合法存在。第三,該制度主要是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它在性質上屬于私法上的民事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失衡的公司利益關系的事后法律規制,是對因法人人格濫用而無法在傳統的法人制度框架內獲得合法權益者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

 

(三)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體現了這樣的公平、正義價值取向:法律首先把承認公司人格獨立作為一般準則,以維護公司人格獨立的社會價值,保證投資人在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上大膽進行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實現一般正義或者說是社會正義。但是法律又必須保證投資人不得在享受有限特權的同時濫用公司人格,從事不正當經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個別正義或者說是具體正義。從而法人人格否認成為公司法律制度中社會公平、正義與個人公平、正義的契合點。同時公司法人格否認更是體現了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效益的原則。任何法律制度在具體實踐中總會發生變異,從而違背其產生的根本宗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充分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這構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堅實的墻,而如果這面墻出現漏洞時,不是將這面墻全部推倒,從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滅,即對公司進行解散,而是由國家權力介入其中,賦予公司債權人特定的權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違法股東的責任,從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這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精髓的所在。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國外的實踐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美國法院創設了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則,美國公司法原則上承認公司與股東各為不同的法律主體。但是,股東有限責任的原則并非絕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揭開公司面紗,否認公司與股東各為不同的法律主體的原則,判令公司背后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美國揭開公司面紗的判例是1905年美國訴密爾沃基冷藏運輸公司案例中體現的。法院認為,除非有充分的反對理由,原則上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認的。但法人的觀念若被用來破壞公共便利,或者使不法正當化,或者維護欺詐,或者保護犯罪,法律將視公司為數人的組合。從那時起,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則被廣泛地接受,并作為加強控制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責任方式來使用。美國法院在適用揭開公司面紗的原則時,采取了兩個標準,即獨立和公平。獨立主要用來測試公司是否被股東當作一種可以不斷改變的"自我"而無視其獨立性;公平則主要測試公司的資本是否充足,因為公司在缺乏充足資本的狀況下從事經營極易導致風險發生。公司不具備獨立和公平的標準,就有可能被揭開公司的面紗。

 

美國為了防止欺詐實現平衡,"揭開面紗"的法理被廣泛地適用于契約、侵權、破產、稅收等領域,而識別不同領域中法律政策或者客體差別,主要針對一人公司、家族公司、母子公司等情形。美國法院判例否認公司人格主要針對以下幾種情況:工具公司,即股東對公司控制和干預,使公司完全淪為股東的工具。虛假公司,即股東完全是以假公司之名行個人之實。欺詐性公司,即為不法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假名公司,即母公司在背后完全控制并操縱子公司運作,母公司借子公司開展業務,子公司為母公司而存在。空殼公司,即公司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股東直接抽走資本,使公司無法正常運作與承擔責任。總而言之,美國是最早創設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國家,并也是適用該法理處理此類案件最廣泛的國家。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實踐

 

德國的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稱為直索責任。德國最高法院的判例雖仍承認一人公司的單獨股東與公司的法人人格各異是基本前提,但在判例中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將單獨股東與公司視為一體,開創了德國"透視理論"的先河。隨著公司人格否認判例的增多,關于該原則的適用要件、具體標準仍不清晰。19371116日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明確了資本過少的公司中股東以貸款方式向公司投資,在公司破產時將以濫用有限責任原則為由,否定該股東對公司破產債權的行使。該案判決的法律依據是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以"禁止權利濫用"作為其"透視理論"的法理基礎。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17條規定,利用自己對公司的影響力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任何人,包括股東在內,都要對公司、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德國有關的法律規定,母公司在一定條件下要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德國法院認為,違反分離原則本身并不足以導致公司法人資格否認的發生,他們還要求股東的行為要同時違反了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濫用法人的性質時,法律才有必要否認公司人格,直索公司背后的支配股東的財產責任。即使是對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個人股東,也不要求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成員才承擔這種個人責任。這對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也是適用的。

 

(三)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國外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

 

1.國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成功經驗

 

比較美、德兩國的公司人格否認的實踐,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情況較為復雜。但是縱觀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及其實踐,公司人格否認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補充,因為它追求的是矯正偏離法人制度根本宗旨的不公平,法人人格的否認如果用的不當,就會導致整個法人制度處于不穩定狀態,也違背創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初衷。因此在實踐中法官應當在遵循公平、正義理念的前提下,采用"個別甄別"的方法予以適用,且適用時既不能機械、死板,也不能隨心所欲、矯枉過正,需非常謹慎。但是縱觀公司人格否認法理在國外的實踐,它在總體上有效制止了以下幾種情況的發生:一是公司資本顯著不足。二是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三是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四是公司人格形骸化。

 

2.國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失敗教訓

 

從理論上講,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作為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的例外加以適用的,然而實踐中在何種情況下發生這種例外,即使是美國這個適用該制度最多的國家也沒有固定標準,而且兩大法系國家在該制度的適用上態度不同。作為判例法體系代表國家的美國是將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法理念作為適用的一般法律依據,而不局限于任何固有理由和適用范圍,并把該法理的適用看作是一種事后的救濟而非事先的立法規制。實踐中在合同、侵權、納稅等領域均有有關該制度的判例。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在適用上卻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它們從法律的穩定性和邏輯性角度考慮,傾向于限制、縮小該制度的適用范圍,主張如果能在合同、侵權等現行法律制度中解決問題則盡量不適用該制度,即使適用,也以實體法上的"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等原則作為法律依據,并力圖將該制度的適用類型化。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實務探討

 

(一)《公司法》出臺后的司法判例解讀

 

新《公司法》頒布后,雖然債權人希望能夠通過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尋求最大限度的保護,但是,法院最終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要求控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判例仍然是少之又少。

 

20062月,北京博士倫眼睛護理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長沙市佳健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公司)訴至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5月,北京公司向法院申請將長沙公司的大股東朱某追加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北京公司在申請書中稱,其在訴訟過程中發現長沙公司股東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際掌控著長沙公司,并將從北京公司購買的貨物的90%轉交給了上海佳健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進行銷售。長沙公司只是名義上的貨主,實際上是貨物中轉的倉庫,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東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兩人各持股50%。北京公司認為朱某以長沙公司名義在長沙向其購貨,再將長沙公司的資產轉移到上海公司,然后在長沙消失,退租店面,使長沙公司僅剩下一個法律空殼,債權人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因此依據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的規定,申請追加朱某為本案共同被告,對長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068月中旬,考慮到舉證難度、訴訟耗費等問題后,北京公司與朱某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主動向法院撤回起訴。

 

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債權人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從本案可以看出,雖然在法律條文中已經明確了可以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但其規定較為籠統,僅為原則性規定,因而在現實操作中還是存在著因舉證難等狀況而難于實現的情況。作為北京在新《公司法》實施后的第一個"揭開公司面紗"案件雖然最終以和解結案,但該制度的確立仍將有力打擊那些披著公司外衣大肆侵害債權人利益的不法現象,凈化市場交易環境,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和諧發展。

 

(二)現行法律關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規定的不足

 

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關于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增加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彌補了立法在這方面的空白,但是現行規定也有不足之處:

 

1.公司法只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了一個一般性的立法,沒有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適用情況和適用條件予以明確規定,不足以指導復雜的司法實踐。

 

2.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因其濫用行為導致的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濫用行為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問題卻沒有作出規定,使立法上出現了空白。

 

3.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作出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即在司法實踐中,是無論原告有無否認公司人格的訴求,只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否認公司人格的情形,即可依職權直接作出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還是公司人格否認之訴須由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明確提出,即直接要求否認公司人人格,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些公司法都沒有予以規定。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正確適用

 

(一)樹立慎重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的原則

 

眾所周知,公司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是一項偉大的制度發明。公司制度對鼓勵投資,推動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公司制度的存在,使人類能夠有效地聚集起大量的財富和人力,去實現任何單個資本難以達到的經濟目標,它實現了以最低的成本迅速募集資本的目的,滿足了那些采用高新技術、新設備同時又是高風險行業發展的需求,適應了社會生產力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公司發揮如此巨大功能的兩大保障就在于公司的獨立人格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可以說此二者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因此,不到萬不得已,絕不可動搖此二者,否則有動搖整個公司制度乃至整個市場經濟的根本之虞,最終必將會得不償失。基于這樣的價值考慮,對該制度的適用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窮盡救濟原則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事后規制而非事先預設,僅僅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手段,并且是最后的補救手段。在承認公司人格否認規則的同時,應盡量限定和縮小該規則的適用范圍,如果能在合同、侵權等其他現行法律制度中解決問題,則盡量不要適用該規則,即使萬不得已需要適用該制度時,也要嚴格界定適用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該制度被濫用,從而不致動搖整個公司制度的根本。

 

2.被動適用原則

 

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事后規制性質相關聯,究其本質,公司人格否認是一種司法規制而非立法規制。雖然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在立法上都對該制度予以了確認,但是正如一些學者所說:"作為衡平性制度,公司人格否認具有模糊性,立法僅為法官指出了一個方向,要它朝著這個方向去進行裁判,至于在這個方向上到底可以走多遠,則全憑法官自己去判斷。"

 

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上確立此制度,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是對法官的一種授權,為其在具體案件中適用公司人格否認來解決特定問題提供一個正當化依據。這也就是為什么一般在立法上對此制度予以確立的國家往往都僅限于作一種原則性的規定而大多不制定具體化的操作準則,從而賦予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的原因所在。可以說,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重心和核心環節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

 

3.實際有效原則

 

應該看到,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為一種最終的事后補救措施,其自身能夠發揮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決非萬能。例如公司人格否認理論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規制時就難以有所作為。從美國和德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在上市公司中適用法人格否認理論的比率是零。上市公司中,控股股東經常通過不公平關聯交易等濫用人格的方式掏空公司資產,在最需要追究控股股東責任的地方,法人格理論出于成本效率的考慮而無所作為。另外,通過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讓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也未必就能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許多時候股東的財力也許比公司還要差得多。并且股東自身還可以采取種種逃避債務的措施。因此,在那些即使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卻仍然難以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的場合,適用該制度在事實上沒有意義。

 

(二)嚴格把控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

 

1.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要件

 

法人人格是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合法外衣。依法設立的公司,從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成立,開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成為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在經營中,公司擁有的獨立法人人格,阻斷了股東以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把股東的責任控制在他對公司出資的范圍內。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實質是法律要求股東正確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不得借此損害他人的利益和逃避法律責任。英美法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稱作"揭開公司的面紗",所謂的"面紗"就是公司基于法人人格所擁有的實際獨立的法人權利能力和法人行為能力。因此,未成立的公司和未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不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依法應當直接由其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主體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一般基于個案認定,不能撇開具體的案件情況一概的對公司人格予以否定,因此其適用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雙方當事人,公司人格的濫用者和受到實際損害的受害人。前者是指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而后者則必須是受到實際損害的債權人,他們都因與人格濫用的行為具有利害關系而享有獨立的訴權。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該根據受害當事人請求作出,而不是由人民法院作出。 

 

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結果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股東濫用行為造成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的結果。同時,此種損害結果的發生還必須與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與公司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則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三)完善公司法中關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

 

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的根本原因是目前公司法人制度自身存在法律漏洞,不能夠有效約束公司股東的行為。因此,防止人格否認制度被不當適用的根本措施就是:不斷總結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找出法人制度的漏洞,通過制定法的修改來規范公司法人制度,從而減少該制度適用的任意性和矛盾性。換言之,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及其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能通過相關法律得到制裁和救濟,那么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就會從源頭上減少使用。正如日本學者江頭憲治郎表述過的那樣:"即使現在不得不用法人格否認法理來解決的問題,將來也必須納入新的立法發展中,以緩和現行一般私法解釋論的僵化性。現在叫做法人格否認法理的東西,必須被吸收到不斷的法律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會通過對公司法人制度的逐步完善而將最終失去其存在的必要。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濫用公司人格的新情況也會不斷出現,并且事實上在完善的公司法人制度也不可能保證公司法人人格不被濫用。因此,隨著法律的修改,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不僅不會受到威脅,反而因為有了法律上的根據而更具可行性。

 

總之,適用人格否認制度應采取"慎重適用"的態度。所謂"慎重適用",一方面我們要謹慎適用該制度,盡量不要出現濫用該制度的狀況;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謹小慎微,放棄對該制度的適用,在存在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況下,我們應在充分把握法理和規則的情況下,積極去適用該制度。總之,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中應該最終達到這樣一種效果:通過讓股東為自己的濫用行為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買單,從而糾正被股東濫用行為導致的失衡的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彌補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漏洞,而這一制度在我國目前處于初級階段,關于該制度的理論不夠完善,在司法活動中運用也不理想。因此只有不斷加強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研究,加強對該制度的立法與司法解釋,才能防范不法分子濫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保護社會共公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實質上的公平合理。最終達到平衡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的目的,更好地實現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既定目標,并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