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新花招 虛假招工黑色陷阱
作者:余小惠、吳歡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449
11月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謝某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依法宣判,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謝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考慮其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贓款,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李某、謝某均出生于江蘇省蘇州市,2006年謝某因為欠了銀行貸款和社會上高利貸,在李某的提議下與其家人共五人來到常熟生活,租了套房子住在一起,但是游手好閑的他們卻無力承擔房租和日常開銷。于是李某便提議申請辦理信用卡透支消費,并建議可以多辦一些,還款時可拆東墻補西墻。幾人商定后便向銀行咨詢辦理信用卡的流程,于是李某便讓謝某和其前妻以招工的名義前后騙取了12個人的身份資料后,填寫了單位收入證明,偽造其他資料,以單位名義為職工申辦代發職工工資的信用卡。二人用此批信用卡到超市、商場套取現金,后因銀行工作人員報案事發。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李某以籌辦公司為名招工,卻沒有開公司的實質行為,而是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系共同犯罪,應依法分別予以懲處。
【法官析法】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行可分為以下幾種: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進行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常熟法院提醒社會公眾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各種詐騙黑色陷阱,尤為注意保護個人身份資料,以免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騙取他人個人身份資料后進行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