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違法小廣告走上犯罪路
作者:陳雷 李林清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381
承包民政局直屬社會福利企業做鐵粉生意,因為沒有進項發票不能享受增值稅及征及返政策,遂輕信違法小廣告打起騙取國家稅收的歪腦筋。10月15日,濱??h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04年,劉某承包縣機械化工總廠做鐵粉生意,該廠屬于民政局直屬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及征及返。2011年初,縣國稅局要求機械化工總廠在購進原材料時必須取得進項發票,否則不再符合退稅手續。由于廠里都是從一些小販手里收購鐵粉,不能正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期間,劉某手機常會收到一些銷售增值稅發票的信息。2011年9月份,劉某通過信息當中留的一個電話號碼,和一個銷售增值稅發票的人取得了聯系。雙發一拍即合,經過一番電話討價還價后約好按照票面金額的10%付開票手續費。之后的兩個月內,劉某陸續從對方手中購買與其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江西省某實業有限公司增值稅發票多份,并均已抵扣。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份至10月份通過他人購買與其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江西省某實業有限公司增值稅發票8份,價稅合計總額為912425元,稅額合計132574.56元,并均已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人民幣132574.56元。案發后,被告人劉某退出稅款人民幣50000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退出稅款人民幣82574.5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退出全部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運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稅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遂作出以上判決。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律規定來看,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雙重客體。法條沒有規定虛開行為后還必須有騙取稅款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只要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即構成犯罪。”據本案審判長周艷琴法官介紹,被告人劉某經營的工廠屬于社會福利企業,有經濟經營活動,合法享受增值稅及征及返政策。從表面看,劉某通過購買發票以實現返稅目的只是一種變通手段,但從實質上看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國家票據管理秩序,并成功騙取國家退稅,不管其實際經營額多少,均構成犯罪。
“現在各種違法小廣告從街頭小巷到網絡頁面隨處可見,這一定程度上為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周艷琴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應謹守誠信經營、正當獲利原則,切勿利迷心竅,踏著違法廣告搭的橋踏進刑罰筑的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