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競爭“生恨” 燒車報復獲刑
作者:楊凱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441
一男子翟某,得知其姐姐開的藥店被人舉報,懷疑是另一同行所為,一直懷恨在心并伺機報復。近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翟雪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翟雪峰因懷疑AA藥店老板陳德才舉報其姐謝雪玲經營的藥店,遂產生報復、恐嚇陳德才索取財物的念頭,并為實施作案購買一張不記名的手機卡(號碼為1315122XXXX)。
2012年5月27、28日,翟雪峰使用該手機卡向陳德才五次發送了包含“為了你AA藥店以后的不必要的麻煩現在給你一個表現的機會”、“破財免災”等內容的恐嚇短信。6月1日凌晨,翟雪峰攜帶汽油至AA藥店門口,趁四周無人之機,將汽油潑灑在陳德才停放在此處的轎車車頭部位,用打火機點燃,導致轎車前車牌和及空調出風口損壞。
當日,被害人陳德才發現轎車被毀,因內心恐懼答應給錢免災,翟雪峰遂向其索要一萬元,并于當日騙取他人身份證到某郵政儲蓄所開戶辦理了郵政儲蓄卡,要求陳德才打款到該卡。
因被害人陳德才于6月1日報案,沒有向該卡打款,翟雪峰于6月2日、6日先后七次向陳德才發送包含“你家里我不敢保證什么時候會發生什么事”等恐嚇內容短信催促、威脅其打款。
2012年6月8日,陳德才被公安局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翟雪峰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翟雪峰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翟雪峰已經著手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翟雪峰能夠積極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本院委托社區矯正中心考察認為,對翟雪峰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本院依法對翟雪峰宣告緩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做生意誠信重要,同行之間更要以和為貴。同行競爭不一定打價格戰,可以在服務、信譽等方面下功夫,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做到差異化經營。面對采取低價競爭的同行,切不可簡單的以暴力解決問題,不僅觸犯法律更直接毀掉了自己生意,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