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區永安洲鎮的馮某喜歡網上購物,本想提高支付寶的支付額度,不料被王某和薛某兩個90后大學生騙走16萬元。117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網絡詐騙案。

 

為提支付寶額度,網銀被轉走16

 

2013327日上午,喜歡網購的馮某看中了一件商品,準備用支付寶付款時發現其支付寶限額不夠,無法進行操作。隨即,馮某在網上搜索“提高支付寶賬戶限額”幾個關鍵詞,在網上看到了王某通過互聯網發布的提高支付寶交易額度的信息后。馮某就通過網上所附的“客服電話”與王某取得了聯系:“我要匯8000塊錢,支付寶有限額,我就想提升這個限額。”

 

在電話中,王某以幫助其操作為名,誘騙馮某加其為好友并開啟QQ遠程協助功能,以成功遠程控制馮某的電腦,付款心切的馮某就答應了。雖不懂遠程控制是啥意思,但后來馮某感覺不對經,發現對方好像在轉賬。馮某就要求對方停止操作,而王某卻說不轉不行,不然賬戶要被凍結。馮某就沒再說什么,幾分鐘后對方停止了操作,馮某打開網銀發現,其中國銀行賬戶內的的人民幣100000元轉入用戶名為許某的中國銀行賬戶內。

 

此后,王某安排薛某繼續接聽被害人馮某的電話。薛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實施詐騙,依然幫助王某接聽被害人馮某的電話,并取得被害人馮某的信任。后王某再次以需要驗證銀行卡信息為由,通過網銀轉賬的方式欺騙馮某將銀行卡內的人民幣60000元轉入用戶名為許某的中國銀行賬戶內。嗣后,王某通過網銀將騙得的160000元人民幣轉移至其他銀行卡中,并指使“阿科”(另案處理)通過銀行ATM機提取全部現金。

 

此時馮某立即報案,后公安機關經調查后,趕赴海南省海口市將王某和薛某抓獲歸案,并繳獲了用于詐騙的筆記本電腦、大量作案用的手機和銀行卡。令人沒想到的是,王某和薛某兩個人竟然都是90后,還都是大學生。

 

被告人王某歸案后退出了全部贓款,公安機關已發還給被害人馮某,被告人王某、薛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訴訟中,被告人薛某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30000元。

 

找老鄉一起干,發帖等魚上鉤

 

王某是海南省儋州市人,今年20歲,在一家大專院校上大二。王某交待,他們老家那里很多人從事網絡詐騙,在此影響下他也萌生了詐騙的念頭。

 

“別人弄我就想弄一下,憑什么他弄到錢,我就不能弄?”王某說,他說干就干,找來老鄉薛某,兩人在海南省海口市合租了一個房間,購買了電話卡、手機、發帖器、銀行卡等物品,在網上發帖,等魚上鉤。王某在網上留的以0571開頭的固定電話號碼,實際上是網上購買的虛擬號,表面上打的固定電話,實際上打的是騙子的手機。

 

據辦案民警介紹,此類詐騙已經形成產業鏈,王某和薛某實施的這起網絡詐騙中,銀行卡全部由另外一個犯罪團伙提供,然后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成,王某交待:“騙得16萬,但是得手只有13萬多,還有兩萬多作為好處費,給這個持卡人了。”

 

構成詐騙共犯,雙雙獲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共同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薛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王某退出全部贓款、被告人薛某繳納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二、被告人薛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兩臺、手機六部予以沒收。

 

法官通知繳罰金,被當成騙子

 

據辦案法官介紹,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一個細節令他感慨頗深。在庭審前,他打電話給薛某的父母,并告知他們是法院工作人員,由于薛某是經濟犯罪,依據法律規定要繳納一定的罰金。誰知薛某父母竟然認為是騙子,還說你們別再冒充法院工作人員行騙好不好?承辦法官一下子就無語了,任憑他怎么解釋,薛某的父母就是不相信。無奈之下,法官只得在庭審結束后讓薛某自己打電話回家確認。

 

法官點評:兩個正值大好年華的青年卻走上了網絡詐騙的邪路,讓人痛恨并感到惋惜。“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因為被騙過一次,薛某的父母不再信任他人。詐騙案中詐騙的不僅是金錢,還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希望這起案件能給大家一些啟示。然而,如何重建被騙子摧毀的信任,更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