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香煙被發覺 抗拒抓捕判四年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395
被告人孫芝鳳于2012年6月10日11時許,駕駛蘇KHE3xx號轎車到某市人民南路孔某的城南百貨商店購物時,乘隙竊得店內價值約人民幣300元的香煙2條,藏匿于衣服內,引起店主孔某的懷疑。后被告人借口撥下汽車鑰匙離開商店,孔某跟隨至轎車旁阻止其上車,并呼喊抓小偷,孔某母親錢某及附近群眾許某聞訊到場阻止被告人駕車離開,被告人強行鉆進轎車內駕車逃離,將右手被駕駛室車門夾住的許某拖出數十米,致許某身體多處挫擦傷,右手中環指末節近指間關節處離斷,經鑒定為輕傷。
被告人孫芝鳳于案發當日下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孔某人民幣500元,賠償被害人許某醫療費人民幣6000元。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又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許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孫芝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芝鳳在實施盜竊行為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主動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芝鳳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其駕車逃跑過程中,并不清楚被害人許某抓住駕駛室的車門”的辯護意見,因被害人孔某、證人錢某等人均證實被害人許某抓住被告人駕駛的汽車駕駛室車門,且被害人許某當時在孔某、錢某南側,更靠近轎車車頭部位,而被告人承認看到了被害人孔某及其母親錢某,故不予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應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雖然被告人于案發當日下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沒有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直至6月16日才供認盜竊香煙、被害人孔某母女阻止其離去的事實,庭審中仍辯解不清楚被害人許某抓住駕駛室的車門,故不予采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家庭有實際困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無相應的法律依據,亦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