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促銷活動中被人群擠倒受傷,超市被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公共場所管理責任糾紛,判決被告蘇果超市賠償原告穆某各項損失13萬余元。

 

張家港蘇果超市每天早上搞促銷活動,大批顧客在超市在門口聚集等待超市開門搶購促銷商品。201188日早晨,61歲的穆某與其他顧客一樣進入蘇果超市購買促銷商品,在超市內靠近自動扶梯前地面摔倒受傷,經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3.9萬余元,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穆某認為,因超市早上搞促銷活動,其在人多擁擠且地滑的人群中不慎摔倒,蘇果超市在眾多人員參加促銷活動的情況下,未能有序引導顧客,管理存在缺失,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4.7萬余元。

 

蘇果超市認為,穆某受傷當天,超市正在搞促銷活動,人員確實較多,穆某在摔傷后曾告訴超市員工,系被他人推到,非因地滑,愿意承擔70%的賠償責任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大型購物場所,蘇果超市應當預料在搞促銷活動時會有大量顧客同時進入超市,其應當采取相關措施讓顧客有序進入,避免人多擁擠奔跑發生推搡、摔倒、踩踏等事故發生。蘇果超市未能盡到上述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穆某雖然年齡較大,但是年齡較大購物本身并不存在過錯,超市亦未禁止年齡較大的顧客參與早市促銷活動,即使穆某未盡足夠的注意義務,存在輕微過錯,但蘇果超市作為經營性公司,存在重大過錯,從利益衡平的角度,穆某無需自行承擔責任。

 

法官點評,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者承擔的一種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為。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經營者承擔責任的范圍取決于其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超市每天早上進行早市促銷,能夠預見到促銷活動中顧客人員較多,且會出現開門后蜂擁而入的情形,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在促銷活動中引導顧客有序進入,避免發生推搡、踩踏等事故,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因蘇果超市未能履行該方面的義務,應當對穆某在促銷活動中被人群擠倒受到的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