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機酒后駕駛仍然乘坐 發生事故承擔部分責任
作者:張麗敏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413
2012年10月,王某和李某共同赴宴參加朋友一門面店的開張,酒足飯飽之后,王某告訴李某要到市里的澡堂里去泡泡,以此醒醒酒,李某聽后表示贊成,便提出要乘坐王某的車與其同往,但王某自知喝酒喝得太多,于是實言相告李某因飲酒過多不便讓其搭乘,李某當即表示對王某很信任,同時,表示如果在路上發生什么意外,李某愿意自己承擔一切責任,于是王某便同意載李某同往。因此,王某就從住在附近的親戚家里借來一輛二輪摩托車,由王某駕駛兩人共同前往,但在前面的路上遭遇車禍,與一輛出租車迎面相撞,造成乘坐在后面的李某受重傷,王某自己受輕微傷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做出了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書:王某酒后駕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經公安機關多次調解,但由于在賠償數額上雙方差距過大而未達成一致,后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二輪摩托車車主顧某共同賠償人民幣17萬余元。
本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明知王某飲酒后駕車仍然乘坐,屬于甘冒風險的行為,王某對造成的后果存在過錯,對事故造成的損害理應承擔責任。然而,因李某乘坐前做出的發生意外不由王某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王某因酒后駕車,其本身也存在過錯,當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后經法院多次調解,王某同意賠償人民幣1.8萬元。顧某作為該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在王某暫時無力賠償時應承擔賠償的墊付責任。
案件評析:王某因違反法律規定酒后駕駛,致李某人身受到損害,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乘坐人李某在明知酒后駕駛的情況下而執意乘坐,其本身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顧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在明知王某大量飲酒后仍然向其出借車輛,其本身也有過錯,應當與王某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