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協議離婚,將房產贈予給兒子所有,后要求父親辦理過戶手續遭拒,遂具狀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父親協助辦理贈予房產的過戶手續。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浩母親陳某與父親劉某于1992111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男孩。 2011516日,母親陳某與父親劉某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位于某商品房一套房產歸男孩小浩所有”等等。嗣后由于上述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書中房屋所有權人劉某、陳某及土地使用權證書中的土地使用者為劉某,因小浩要求父親劉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不予理睬,劉某訴訟來院,要求被告協助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之母陳某與被告劉某之間訂立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約定訴爭房屋歸小浩所有,系陳某、劉某對小浩的贈與行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劉某理應按協議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訴爭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協助原告小浩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