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無合同關系也獲賠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470
雙方當事人之間無合同關系,又怎么能構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呢?對此,法律確有規定。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了原告姜某(保險事故受害人)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某物流公司(車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糾紛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姜某某保險賠償金168273.11元。案件受理費3670元,依法減半收取18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物流公司是蘇J08589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主。2011年6月24日,該公司為上述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陪保險,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率為20%;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30日0時起至2012年6月29日24時止。
2011年9月19日18時40分左右,駕駛員王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鹽城市亭湖區青墩連接線與青洋路交叉口路段時,與姜某駕駛的蘇J780Q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姜某受傷。事發后,姜某即被送至鹽城新東仁醫院、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傷情診斷為: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臂叢神經損傷;頭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全身軟組織挫傷。同年10月17日,姜某出院。同年9月19日,公安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姜某無事故責任。后雙方協商未果,2012年5月15日,姜某向鹽城市亭湖區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期間,法院依法委托了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姜某的傷殘等級、誤工、營養、護理時限及人數、后續治療費進行司法鑒定。該司法鑒定所經鑒定于同月24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姜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側臂叢神經損傷”等遺有左上肢單癱(肌力IV-級)已構成七級傷殘;2、姜某的誤工時限宜自受傷至評殘前日,護理時限宜為3個月(護理1人),營養時限宜為3個月;3、姜某的后續治療費約需8000元左右。后雙方為本起事故民事賠償事宜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于同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決:某物流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額以外賠償姜某各項損失合計210341.39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姜某各項損失合計120300元。后某保險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于同年10月9日上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上述判決生效后,某物流公司未自覺履行相關賠償義務,并怠于行使其所有的蘇J08589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金請求權。原告姜某主張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就其上列侵權之訴生效判決應獲賠償部分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直接向原告賠付保險金210341.39元。
而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辯稱:原告訴狀所稱屬實,但原、被告之間無合同關系,不屬保險合同關系,我公司不予理賠;某物流公司才是被保險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被保險人某物流公司未依法院的生效判決對受害人姜某進行賠償,同時又未及時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而某物流公司對姜某的賠償責任經法院生效判決已經確定,故原告姜某有權直接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其訴訟請求應在扣除20%的免賠率后予以支持,即210341.39元*(1-20%)=168273.11元。因此,被告關于“原、被告之間無合同關系,不予理賠”的辯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