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是男人的脊梁,是男人頂天立地的支柱。承擔責任的大小是一個男人優秀、成熟的標志。即使做不了偉大的男人,也要做一個負責任的男人。如果一個人需要讓別人用法律的武器來督促其去完成自己該挑起的責任,那么我們是否可以說這個男人是不合格的?近日邳州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被告五年之內分別被妻子起訴返還財產、支付生活幫助費,被女兒、兒子起訴支付撫養費。

 

十四年的婚姻、十四年的相濡以沫卻終究抵不過金錢的誘惑,難免讓人有些傷悲!2006年陳某將原本屬其妻陸某的個人財產私自占用,致使原本美滿的婚姻披上了相互懷疑的外衣,矛盾越演越烈,無法調和。陳某于20071月起訴離婚,法院為了給予雙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機會判決陳某、陸某不允許離婚。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婚姻不僅沒有被成功的挽救,反而演變為陳某毅然決然地拋卻了對家庭、妻子、兒女的義務、責任離家出走。陳某的離家出走對陸某原本就拮據的生活來說更是雪上加霜,20076月陸某為了追回個人的財產,無奈之下陸某只能尋求法律的救助,最后法院判決陳某返還陸某個人財產5.8萬元。雖然追回了自己的個人財產,但是對于需要撫養兩個未成年的陸某而言困難是可想而知的。屋漏偏逢連夜雨,本就捉襟見肘的陸某又被診斷出身患嚴重疾病,急需住院治療。在妻子患病影響勞動,缺乏經濟收入時,作為丈夫本應積極履行扶養的義務的陳某卻對之置若罔聞。求助無援的陸某再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支付生活費、醫療費及房租費、女兒醫療費、學習費,經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夫妻,陳某有對陸某有進行扶養的義務,遂判決陳某支付陸某醫療費共計12027.58元以及每個月300元的生活幫助費。女兒的醫療費、學習費應當另行起訴。雖然法院經審理沒有支持女兒撫養費的請求,但是作為父親理應當自覺的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才對。陳某除了沒有自覺履行義務的覺悟反而將法院的不支持誤認為是免除了其撫養子女的義務,迫于生計其女兒只能走上依法維權的道路,20115月,其婚生女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陳某支付撫養費,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陳某于20121月前一次性支付其女兒自20074月起至滿十八周歲止五年九個月的撫養費共計55200元(已付清)。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恐怕連陳某自己都料想不到自己的兒子也將他告上了法院,再次上演了骨肉對薄法庭的悲劇。經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作為父親陳某對因家庭原因隨母親生活的兒子在其母親無經濟收入、負擔能力較差的情況下對其不理不問,拒絕向其支付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沒有做到作為父親應盡的責任。最后依法判決陳某自201261日起每月支付其子撫養費660元,于每月5日前付清,至其子年滿十八周歲止。

 

不知道五年之內分別被妻子起訴返還財產、支付生活幫助費,被女兒、兒子起訴支付撫養費的陳某是否領悟了些什么?